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除了第一句以外均为增加内容。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以进一步细化相关扶持政策,便于法律的操作和落实。

【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对企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2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765.2亿元,增长2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