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

2、开发商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上存在价格歧视差异。

3、开发商拒绝或阻挠购房人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

4、开发商损害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将暂停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