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和私法是相对的,民法可以说是一部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虽然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但是以平等的当事人的资格出现,和自然人享有相同的权利,是分庭抗辩的,地位平等。

公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和运转的,包括宪法,刑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普通法和判例法是相当的,普通法又称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的法律体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系,是以以前的判例为标准判案的,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系分支。

普通法法系的国家的民法一般有民法典。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