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标委会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第四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认为需要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均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包括需要解决的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等)、适用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推荐负责或参与的具体单位等。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征集的立项建议予以初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调研。标委会召开会议对通过初审的立项建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标委会意见制定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计划确定后再正式公布。

第九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承接主体,采取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健康委签订《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包含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学术端正,为人正派,无不良学术问题

(二)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标委会的阶段性审查,保证按照委托协议书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鼓励由标准起草单位牵头,组建多家单位参与的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的情况对项目给予一定资助。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文件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主要依据,参考相关标准,并充分考虑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严谨性。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相关单位、行业和企业等应对地方标准起草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地方标准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地方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或所涉及的方法进行验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委会或其秘书处的要求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等标准使用单位以及科研院校、行业协会、消费者、专家、相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申请审查的公文、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有关检验或验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送审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至标委会秘书处。报送时相关材料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标准起草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牵头单位、延期或终止项目的,由标准起草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及相关情况,经标委会秘书处同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标委会专家初步审查

(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标委会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经标委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标委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作出书面答复。内容包括采纳的意见、未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后,报标委会秘书处。

采纳意见后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要求,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从标委会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国家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时,参加会议审查的委员应不少于11人,并推荐产生专家组组长。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地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

标委会完成审查后,标委会秘书处应当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审查情况、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送审稿,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原则通过审查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配合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标委会秘书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地方标准送审稿再次进行会审或函审。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委会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起草单位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可调整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紧急召开标委会会议进行审查。

第五章 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审查批准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51”、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S51/×××(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三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

第六章 复审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发布。该公告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地方标准。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立项。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修订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地方标准废止的,省卫生健康委在网站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卫生厅2012年12月27日发布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