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行动是安全生产中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的合称。

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一些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9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1、执法行动

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

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

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