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利息计算是这样规定的:上年度归集缴交的公积金余额,按三个月定期存款的年利率(目前为2.60%)结息,当年度归集的按活期利率(目前为0.35%)结息.结算日期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比方说:2008年至2011年6月30日,你公积金帐户的余额为22500元(2012年6月30日结息时按年利率2.60%结息),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缴交了7500元(按年利0.35%结息):22500*(1+2.60%)+7500*(1+0.35%)0611.25元(2012年6月30日的本息合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