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缴方式办理:

1、单位经办人到归集窗口办理汇缴登记,工作人员受理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及一式三联的支票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交单位经办人。

2、单位经办人持支票或现金及支票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窗口办理缴存手续。

3、受委托银行收讫支票或现金后,将一联盖章后的支票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退给单位经办人。

4、单位经办人持银行盖章的支票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及《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出纳窗口,出纳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上加盖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退单位留存。

(二)签订银行小额代扣方式办理:

1、单位经办人到归集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已加盖管理中心章的《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

2、单位经办人将加盖管理中心章、本单位公章的《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送本单位开户银行。

3、单位开户银行在《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上加盖业务章后,留存其中一份,第二份由单位留存、第三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管理中心。

4、管理中心根据单位经办人送回的《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办理协议登记。

5、管理中心依据协议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扣划资金、登记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可以补缴公积金情况:

1、缴存单位为新录用的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明显滞后于事实上劳动关系形成时间的,这期间未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进行补缴

2、因未及时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提高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工作者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须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3、单位调入未及时确认,应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具体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补交还需看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可以登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网站查看住房公积金补交相关办事指南以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