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