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流程如下:

一、 提取申请人在省中心柜台或官方自助渠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省中心对提取申请予以受理,并对申请材料采集电子影像后返还原件:

1、申请材料信息与个人账户信息一致,真实齐全

2、符合省中心规定的提取范围、金额、时限及次数

3、 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印章齐全,未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

三、已采集电子影像的业务证明材料,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提取时可不再提供材料原件。

四、 省中心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提取申请,及时予以审核对受理后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提出异议时,可提出复议申请,省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终审意见。

五、 对于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省中心予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卡。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储蓄卡应为受省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一类储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