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离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