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