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法与治吏的结合上,王夫之作出了远比黄宗羲丰富的理论阐发。在王夫之看来,法是人君制定的,人君依靠法律饬吏治、恤民隐。所以“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虽不善,贤于无法也”。

“民气之不可使不静,非法而无以静之。”但是,他反对只任法不任人,指出:“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所以,“治之敝也,任法而不任人。”

任法而不任人“未足以治天下”,是“治之敝也”。因为,“律令繁,而狱吏得以缘饰以文其滥。……律之设也多门,于彼于此而皆可坐。意为轻重,贿为出入,……辩莫能折,威莫能制也。”而且,“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该矣。”因此,他也重视执法之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