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陕西省 “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 “长安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陕西省 “长安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第十六条 各市 (地)、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木行业的“长安杯奖”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对符合验收程序的申报工程,省“长安杯奖”评选办公室应组织不少于4-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听取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各有关方面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者,该工程即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