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宜昌市职工住院报销政策有以下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其他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减半。

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