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芜湖市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息化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中心负责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及其配套咨询设计、监理、运行维护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应明确每一项目的中心分管领导、建设科室、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管办分离。综合科负责中心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绩效监督等工作,原则上不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其他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以下统称为“建设科室”。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建设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综合科汇总各建设科室项目申报材料,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项目申报名称、建设内容、预算等。

第七条 综合科对中心申报的项目先组织进行中心内部立项初审、部门论证等程序,然后协助建设科室上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研究审核,最终将确定的立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章 项目方案设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科室须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方案设计费用可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项目建设方案可由以下几种方式设计:

(一)在能力范围内,鼓励自行编制建设方案

(二)国家级、省级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可沿用上级方案

(三)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通过方案竞赛、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一家建设方案或综合多家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进行再加工完善

(四)特别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专业机构的方案设计服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同步启动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要充分考虑已建信息基础设施及服务的共享使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五章 项目建设方案论证

第十条 建设科室编制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中心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综合科组织进行中心内部科室论证等。有明确设计单位的,应注明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科室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将修改后的方案、修订说明、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确认表等报送综合科,由综合科协助统一上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

第六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科室负责实施信息化项目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方案有明确设计单位的,在实施采购时应注明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不得参与其设计项目的竞标,不得承建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文件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应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如遇质疑 、投诉等情况,在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建设科室负责回复。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中标结果确认、中标通知书发出等需经负责该项目建设的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起草、签署等应经中心法律顾问审核并提供书面审核意见,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公示。

第十八条 中心分管领导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科室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采购监理服务,监理费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建设科室应会同项目监理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的调度管理。如需进行项目建设工期调整、建设内容变更等应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 项目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室应根据合同约定、财务管理规定按程序支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需跨年度的,建设科室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备相关情况,由综合科汇总各科室跨年度支付资金需求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中心负责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芜湖市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由建设科室整理项目全过程文档,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中心自行组织验收,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综合科协助提请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意见,由项目建设科室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科室应加强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计划申报、立项审批,方案设计、审查、确认,招标采购,建设施工,试运行,评估验收,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资料进行编目归档,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综合科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科室依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价对象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计分,并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由综合科汇总统一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备评价信息。

第十一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科室应积极稳妥推进行信息化项目应用,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进行一个月以上试运行,方可正式部署应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科室是项目运行维护、安全防护的责任主体,在项目运行期间应持续做好运维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室应重视项目应用,积极推广使用,提高项目绩效。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