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法和判例法互补短长。在权威上,制定法优于判例法,制定法可以废除、修改和补充判例法。但法官在解释制定法时往往受到判例规则的限制。 (2)制定法是由国会或经过或立法授权的机构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判例法是法官通过处理具体案件创制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前者提出了国会的作用,后者体现的是法官的作用。 (3)制定发多是对某一领域法律关系的横向调整,判例法则表现为对同类法律关系纵向调整的不同系列。判例法可通过法官发展先例暗中实现改革但大范围的法律发展和改革往往通过颁布制定发来实现,在现代尤其如此。 (4)制定发表现为成文法,较为注重逻辑和系统性,法律规则或原则较明确具体判例法是不成文法,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不易为一般人所了解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