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肥市政府同意,自2018 年7 月1 日起,合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614 元,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户月人均579 元。这是继合肥市区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后,各县(市)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筹。

此次调整中,合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579 元,调整为614 元,增长6%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户月人均579 元(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360 元,增长60.8%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月人均546 元,增长6%)。

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后,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未就业随军家属、市级救助站受助人员、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费四个关联项目随之提高。

如何申请农村低保?

1、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5、最终审核结果,要公布出来,接受群众监督。一、合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受理条件有哪些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合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合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流程

1、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