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省、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监管程序,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