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过轻。

倒不是因为被害人死亡了行为人才坐几年牢,而是相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说,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基本犯)过轻了。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论上通常将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罪名,但却赋予了一个明显较轻的量刑区间,并且两种行为并没有明显的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上的差别。一个是开车不小心撞死人,一个是其他方式不小心弄死人。况且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交规在先,

这意味着没有违反交规的人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违规交规的交通肇事罪要重。

至于法不责众,我认为在交通领域的事故率高的情况下,行为人负有更高级别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事故率高就减轻发生事故的处罚,否则这个逻辑推下去就变成一定造成事故的事情就不需要负责任了。况且交通肇事罪对于违反交规通常是故意的,较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还重一点,因此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处罚不应低于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个人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包括了重伤和死亡等多种结果,却没有规定一个可以囊括二者的量刑。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要三到七年,一旦落入交通肇事罪却只要三年以下,没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