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防火

定义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及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耐火等级

(1)根据《建规》5.1.3,超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根据《建规》5.1.4,超高层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防火间距

根据《建规》5.2.6,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即使按照有关要求可以减小,但也不能减小。

避难层(间)

根据《建规》5.2.23、5.5.31,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直升机停机坪

根据《建规》7.4.1、7.4.2,超高层建筑当为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根据《建规》10.1.5,超高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