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制作时没有前置审批,准入门槛较低。但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络剧的拍摄和播放有着非常复杂的限制性规定,简要总结如下:
一、网络剧拍摄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 《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网络剧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