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政府将农村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公有制的改革。

1959年,古巴人民推翻巴蒂斯塔独裁政权后,在农村先后两次进行土地改革。1959年5月,颁布第一个土地法,进行第一次土改,规定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拥有土地最高限额为402.6公顷,凡超过者予以征收。被征收的土地,以20年为期的债券赔偿,年息4.5%。土改后,在主要使用雇佣劳动的大种植园和牧场内建立合作社和国营农场。此举在古巴消灭了本国和美国在古巴的大庄园和大种植园,使12万农民受益。

1963年颁布第二个土改法,进行第二次土改,消灭富农经济,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此法规定,超过67.1公顷的私有土地全部低价有偿收归国有,共征收1万多个庄园,200多万公顷土地,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改造成为国营农场、农牧业合作社和个体小农三种经济形式。其中国营农场占绝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