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业务上能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责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各学院应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核,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获得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