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的保护上取得了许多新的进步和发展。在条文数量上,1982年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扩展为19条,并首次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突出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人身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是关于人格尊严。1982年宪法第三十八条首次对人格尊严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是关于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权是人身自由的延伸,仍属于广义上的宪法人格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是关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人格权利范畴的一项个人隐私权。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