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300元

2、报销比例:

a、起付标准至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2%,退休86%二级医院在职84%,退休88%其它在职86%,退休90%社区在职88%,退休93%

b、4万元至24万元:三级医院在职88%,退休94%二级医院在职90%,退休95%其它/社区在职92%,退休96%

c、24万元以上:三级医院88%,二级医院90%,其它/社区92%。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法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3、法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二、门诊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在职人员1000元,企业退休人员300元,其他退休人员700元,1949前老工人2010年7月1日起不设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a、三级医疗机构:在职76%,退休人员82%

b、二级医疗机构:在职80%,退休人员85%

c、其他医疗机构:在职84%,退休人员88%

d、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职88%,退休人员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