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逐户查抄水表,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欠费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欠费用水单位和个人追究违约责任。城市供水单位收到欠费和违约金后,应当在8小时内恢复供水。

用水应当计量,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交纳水费。因水表损坏无法确定实际用水量的,按照前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按实际类别水价结算水费。

城市供水用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的管理,利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所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产品以及其他涉水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定期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公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