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纪律是党员在组织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

一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的组织纪律。

二是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统一。每个党员和党组织要把执行党委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准则。对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机党委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三是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特别紧急的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党委会决定问题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各级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决不允许搞个人专断。

四是反对派性和分散主义。派性和分散主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因此,任何部门和单位、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都不能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也不能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能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要坚决同一切派性和分散主义作斗争。

五是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权利,是受党规党法所保护的,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犯党员的权利。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党员本人见面。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时,应当组织决定与党员本人意见同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并允许党员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