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没有重大国际公约签订。但以下是截止至2019年我国签约的国际公约:

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3届会议第260A号决议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后公约对未声明退约的缔约国继续有效,以5年为一期。

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予以保留。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到1989年公约诞生十周年之后,已有将近100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

至2006年3月止,该条约有183个成员国。1981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至今,中国已提交6次国家报告。

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6个。男女平等是联合国始终坚持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宣布各会员国决心重申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为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尤其是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中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同年11月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5、《就业政策公约》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第四十八届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