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的作废发票,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 办法。(1)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应在发票上加 盖“作废”戳记或标明“作废”字样,重新填开发票。

不得在开错的发票上重 描或涂改。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全联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位置上,不 得私自毁损,以备查核。 (2) 税务机关实行发票统一换版后宣布作废的发票。

换发新版发票之 前,税务机关会采取不同形式提前通告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换版的一段过渡 期内,新、旧版发票可以并用。在宣布规定的旧版发票作废之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旧版作废发票虽不能继续使用,但是在税务机关监销前,仍 需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