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警察有180万左右。1992年的时候是130万。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

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在铁道、交通、农航、林业等部门的人民警察20余万人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28万余人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人员约3万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万余人。除此之外,不属于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如公安部门和上述机关中的后勤服务人员、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实行警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