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