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副局长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在医政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调研、指导等工作。
二、辅助局长 负责全旗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
三、辅助局长 负责受理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审核和现场勘察。
四、辅助局长 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管,组织实施进行医院质量评价。负责全旗民营医疗机构设置的资质审核以及民营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五、 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确保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六、 负责各类医务人员执业准入管理、监督工作。
七、 承办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及其变更工作。
八、 承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征兵体验工作。
十、 负责组织开展卫生扶贫、对口支援、卫生下乡工作。
十一、 协助红会开展公民互助献血和无偿献血,监管临床用血安全工作。
十二、 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