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义务发生根据的角度,民事关系可分为意定性民事关系和法定性民事关系。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各方设定。在法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

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意定性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各方设定,但不能推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而只能推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义务是相对方对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限制。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自己的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支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无损相对方的任何自由和权益。因此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可由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义务自主,意味着相对方对自己的权利必须由自己决定,也就是相对方不能把意志强加于自己,符合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而权利是对相对方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一方可自行决定对相对方的权利,就等于当事人一方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相对方,这样就违背了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因此,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各方义务自主。

在英美法中,契约被认为是由法律保证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允诺。契约是合意,当事人单方的允诺不是契约。但把契约定义为允诺是很有见地的。允诺只能允诺义务,也就是义务自主。自己的权利不能通过自己的允诺设定。契约之合意,其实是当事人双方之允诺,也就是双方义务自主。

法定性民事关系包括法定性绝对民事关系和法定性相对民事关系,前者为绝对权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格权关系,绝对身份权关系。后者为法定之债权关系,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在绝对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权利,无法定义务,换言之,义务可由自己设定,因此也是义务自主。义务人则必须履行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即维护原状。

法定之债的义务由法律规定。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在法定之债中,任何一方都必须对由于自己的原因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不足或有余,都违背各方地位平等的规定。因此,在法定之债中,义务就是抵偿。所谓抵偿,即以同等的价值赔偿或补偿。

从前文可知,民事关系有多种情况。民事关系不同,民法保证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措施也不同。因此,民法调整民事关系不能只有一个规定,而必须有不同的规定。

概括言之:在意定性民事关系中,义务自主。在法定性民事关系中,义务自主或法定,法定之义务或为不作为,或为抵偿。很明显,法定义务为不作为者,目的是维护原状法定义务为抵偿者,目的是恢复原状。这里的原状,指法律确认、保护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权利。以维护原状或恢复原状为义务,就是为了保证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权利。因此,民法实行的是义务自主原则和义务原状原则,可表述为: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意味着,在民事关系中,由于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当事人除不得妨碍相对人依法行使权利外,相对人对自己的任何行为限制,都必须得到自己的同意。

需要指出,民法的恢复原状原则中的原状,是一种相对原状,不是绝对原状。人不能两次进入同一条河流,绝对原状是无法恢复的。法律只能要求义务人尽可能地恢复原状,即只能要求恢复相对原状。因此,严格说来,民法的维护原状原则之原状和恢复原状原则之原状,不是一个概念。但称民法的维护原状原则和恢复原状原则为民法的原状原则,或者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解。

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在善意取得中,义务人是转让人,不是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和原所有人无权利义务关系,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因此,在善意取得中,恢复原状原则表现为原所有人可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不是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

通说认为,民事责任中的违约金分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在违约未造成相对方损失或违约金大于相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在违约金小于或等于相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质。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是赔偿性违约金,则不得在请求违约金外,再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指出,所谓违约未造成损失或违约金大于损失,此处之损失,指相对方帐面的财产损失,不包含时间、机会和精力之损失。因此,确切地说,此时之违约金,不应视为对违约方的惩罚,仍应视为对相对方的赔偿:在违约未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时,作为对相对方时间、机会和精力损失之赔偿在违约金大于相对方财产损失时,作为对相对方财产损失以及时间、机会和精力损失之赔偿。如果法律规定,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此时之违约金仍可视为对债权人时间、机会和精力损失的赔偿。所以,违约金不应过高,违约人赔偿总额理论上应等于相对方实际损失。民事关系各方地位平等,不能互相惩罚。以确认关系各方平等地位为宗旨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应该包含惩罚的内容。

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一原则,由当事人地位平等这一民法根据所直接派生,全面规定了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是民法本质属性的具有操作意义的表述,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第一原则。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对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实际上都派生于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一原则,是这一原则在不同领域或从不同角度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