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是军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全军安全管理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组织协调,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军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常见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一节事故等级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严重,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二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二节事故分类

第二十二条事故类别,通常分为核事故、化学事故、爆炸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误击误炸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事故。

第二十三条其他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核事故、化学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和分类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