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构成作品、没有版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三、进入公共版权领域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