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勋章分一、二、三级此外,还有设有解放奖章。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审议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请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的第一批名单,决定授予朱德等一百三十一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一百一十七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五百七十人以一级解放勋章。

1957年6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4次会议决定,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勋章。1957年6月18日国家主席发布授勋命令。授予王建安等421人以一级解放勋章,授予丁士采等4932人以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刁志真等54879人以三级解放勋章。

二次共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解放勋章991枚,二级解放勋章4932枚,三级解 放勋章54879枚。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依法剥夺林彪、谢富治、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获得的一级解放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