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加装的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车篷、车厢等装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