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