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收回通常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将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以使国家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并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补偿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偿收回,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有偿收回一类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及因闲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变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