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市) 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7]616号 (1997年12月29日) 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县标准 “科技三项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科目。东部地区科技三项费用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1.3%以上且数额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中部地区的比例达到1.1%以上且数额不低于70万元(含70万元)西部地区及国家级贫困县的比例达到1%以上且数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