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存在共性的,人与人之间是这样,人与动物之间也是这样,之所以体现出不同的状态,主要在于是否建立了合理的规则。在这点上,其实北美跟欧洲都是差不多的。

欧洲和北美的法律是建立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并且为了避免人性中不可避免的黑暗面,采取了透明公开的做法以及多种监督机制互相制约,让罪恶的黑暗暴露在阳光下而无法存活。

其中比较有特色的说两个地方:

美国。美国的宪法规定公民可以配枪,对于长枪并无过分限制,而短枪则很难申请,这并不是考虑哪种枪的杀伤力大,而是根据是否方便携带与隐藏来判断可能造成的威胁。此外,一旦遇到流氓政府,公民可以进行自卫或反抗,避免独裁政府的出现。而关于歧视,法律规定在招聘时不能过问民族、户籍等与职位无关的问题,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确有职业需要,否则就会受到重罚,而不仅仅是停留在道德号召的层面,因为所谓的道德因人而异,完全是不可靠的。

德国。因为经历过战争的痛苦,德国人不但喜欢把所有事情计划好,而且在遵守规则方面会显得有些固执,根本不愿通过任何方式去打破规则,并且会自发维护既有规则。

素质这种事情,不但跟知识与学历无关,也与民族和地区没什么必然联系,在好的规则下,所有人都会变得有素质,而错误的规则只会引导人性的黑暗面展露出来,在这个时候,没有文化的人仅仅表现为缺乏公德或暴力犯罪,而拥有知识的人却往往会去危害社会而觉得不以为然(比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并广泛销售),这样的社会必然是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