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主义界定

在现代,人们将研究多边外交行为和活动的理论称为“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多边主义”仍没有统一的确切定义。按照欧洲人的宽泛定义,多边主义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国际合作,旨在解决国际问题、处理由于国际关系中人们所认知的或实际存在的无政府状态所引发的冲突”。按照约翰·鲁杰的解释,是指“多边主义是一种在广义的行动原则基础上协调三个或者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中国一些学者认为“多边主义是指世界各国在国际事务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加强合作、反对一国一意孤行,无礼对待别国”。

除了这种从制度层面界定外,多边主义还是认识和分析国际关系的一种途径和实现国家大量合作的方式,以及对国际普遍的行为准则和规制的重视和遵守。作为一种着眼于发展国家行为体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性安排,协调与合作是多边主义的基本特征。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突破了多边主义的“国家”及“国际”的框架,多边主义也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工具,它成为多方参与的全球共治,以预先协调的方式处理一些公共性问题,为此提供有效性和合法性,使其在全球社会及其治理中占据及其重要的地位。

多边主义主要包括体系层次上的全球多边主义、亚体系层次上的区域多边主义,以及单位层次上的国家多边主义,强调从个体到整体的合作性的互动实践方式,以及从全球到区域的多边制度结构。多边主义是关涉世界如何运转的一种信念,全球化时代赋予它新的生命力。当今多边主义的张扬正是源于这一时代的深层动力。

一些国际机构如联合国及世界贸易组织都是奉行多边主义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