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处理,除非他有外交特权。

依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这一条规定,外国在我国犯罪,只要不享有外交特权,一律以中国法律处理,《刑法》

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一条被很多人误解为“外国的老百姓在中国同样享有特权”,其实不是这样的,这种“驱逐出境”是一种附加刑,即为如果犯了罪的外国人在中国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只被判了“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完这2项目之后,可以驱逐出境如果外国人在我国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完毕了的,同样也可以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