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第三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

第六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设置专区专柜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三)食品经营企业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应当提供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四)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还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

备案人委托代理人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备案信息采集表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是电子签章。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核对备案材料和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备案,发放《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材料不齐全或填报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备案实施唯一编号管理。备案编号由YB(“预”“备”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经营方式代码(1为批发、2为零售)、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经营方式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批发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备案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又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销售过程中应当确保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和标签标识的完整性。不得对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进行拆分、分装或重新包装。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应当同步建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监管档案。备案后1个月内完成初次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风险等级明确后续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方式,对销售高风险产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备案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