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方面的变化以及工业化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得自愿教育制度本身的缺陷越发显露。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契机下,英国政府开始逐渐担当起改革的领导角色。英国政府对教育干预模式的正式确立的标志是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颁布,它是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一个关于初等教育的法案,表明英国政府全面承担起国民教育的责任。

该法案致力于建立英国公立初等教育制度和由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的教育督导制度。它规定:(1)国家继续拨款补助教育,并对教育有补助权和监督权(2)在全国划分的若干学区中,设立学校委员会以管理地方教育(3)学区内若无学校,准许私人在一年时间内设立学校,逾期则由地方成立办学委员会,筹款设立公立小学(4)对5-12岁儿童实施强迫的初等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