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渊源来看,“专门人民法院”一词较早见诸于1954年《宪法》,后来的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有此术语。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多个条文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1986年修订、2006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有相关规定。

其中,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还明确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的具体类型,前者采取明确列举的方式,即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三种,后者采取明确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即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