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7月份,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收费标准就改了:车辆通行费的计收分为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方式,货运车辆及客货两用车辆行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原则上按计重收费方式计收当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收费方式计收属于高速公路辅道的经营性二级公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计重收费方式计收客车行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按车型收费方式计收。

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尾数不足5元的按5元计费。

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和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鉴于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未完全封闭的特殊情况,包茂高速公路包头至东胜段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通知《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

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对于行车执照核定吨位与实际车型不符或不好认定的大型载重运输车,按照实际车型确认,不能认定的可按照实际轴数确定车货总吨位,扣除该车自重计收通行费。对于牵引半挂车,核发牵引车和挂车两副牌照的车辆,牵引车单车行驶的,按单车征费计量收取通行费牵引车与挂车合并行驶的,应按照被牵引的挂车载质量计收通行费。

计重收费标准

(1)以公路等级划分计重收费的基础费率。全封闭高速公路基础费率为0.07元/吨·公里非封闭一级公路基础费率确定为3元/吨·车次属于高速公路辅道的经营性二级公路,独立桥粱及隧道的费率确定为2.5元/吨·车次。

(2)包茂高速公路包东段计重收费标准分别为:耳字壕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一级公路收费站和达拉特旗过境公路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

(3)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内发改费字﹝2013﹞2483号文件,载货类汽车执行 0.09元/吨·公里的基础费率,客车按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执行。

2.计重收费方式

载货类汽车以收费站实际计量确定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车货总重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3.超限超载货车通行费计费办法

(1)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