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清(1900—1988)中国近现代著名法学家。字次威,四川省万县人。

1923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科,后留学日本东京明治大学高等专攻科学习刑法,1926年毕业。

1927年起前后担任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燕京大学、华西大学等校教授,讲授民法和刑法。

1928-1932年间曾主编《法律评论》。

1928-1936年间历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二科科长、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编纂等职。1937-1948年间又历任湖南和四川省政府委员兼民政厅厅长、国民党内政部次长、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

1949年后毅然婉拒去台,辞官回沪,后经张治中将军介绍入华东司法部干训班学习。

1956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57年当选为上海市民革委员会常委及对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1960年1月至1988年7月病故时止,一直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