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规定: 对在我市市内八区居住、工作、生活的人员,对要求迁入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申请人及其同居父母,配偶或拥有合法房屋的子女,应被视为拥有合法居住的住所。

2、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定居。 本条适用于只能提供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申请人。

3、已缴纳养老保险要求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地的。 此条适用于申请迁入人只能提供缴纳养老保险的。

4、拥有营业执照和合法稳定的纳税要求,以便在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安顿下来。

5、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并申请居留许可,以便在居住地定居。 如果居住许可证的居住地已经解决,如果没有具体的结算地址,则必须在警察局设立的社区公共广播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