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颁布的《监察长法案》正式确立了美国监察长制度。法案规定了在政府体系各机构内设立监察长办公室以及设立目的,监察长任免和监督、任务和职责、调查权力,监察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公布,对举报人和控告人的保护等内容,并规定了监察长的特殊职权和义务。